本报北京7月5日电为贯彻实施《农药管理条例》,切实履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和环境规划署有关国际公约,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,农业部和海关总署日前发出通知,决定在我国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制度。
通知要求:从7月1日起,凡在我国进出口农药,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,符合条件的,由农业部签发“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”。凡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(PIC)的农药,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。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“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”,办理进出口手续。未取得“证明”的农药,一律不得进出口。每份证明都要加盖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”,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。